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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新增税法内容预热增值税(6)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28日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分为三种形式:免税并退税、免税不退税、不免税也不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的适用范围

1、出口货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方可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或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2、出口企业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者是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下列特定出口的货物: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往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等。
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退税。

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退税率:17%、15%、14%、13%、11%、9%、8%、6%、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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