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0年注会经济法反垄断法律制度详解四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月29日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1、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考虑的因素;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提示:(1)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例题】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

  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其中有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五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两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D、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ABD

  解析:《反垄断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该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应选ABD。

  编辑推荐:
  
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辅导
  2010年注会经济法反垄断法律制度详解汇总
  2010年经济师考试备考资料、学习方法汇总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