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率与征收率
一、税率与征收率
分类 |
规定 | |
税率 |
基本税率:17% |
|
低税率:13% |
(1)生活必需品类——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等; | |
零税率 |
(1)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出口货物 | |
征收率 |
(1)小规模纳税人:3% |
【例题·多选题】下列项目适用17%税率的有( )
A.服装
B.食用盐
C.计算机
D.音像制品
【答案】AC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
纳税人 |
销售分类 |
税务处理 |
计税公式 |
一般纳税人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旧货 |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4%)×4%×50% |
销售2009年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 |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或13%)×17%或13% | |
小规模纳税人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
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