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六、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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