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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10)

来源:233网校 2010年2月19日

第十节 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天然牛黄、麝香、白银、铜及铜基合金等。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要方式

(1)免、退税(先征后退);(2)免、抵、退税。

1.免、退税(先征后退)

免征最后环节增值部分应纳税额,按购进金额计算退还应退税款。免、退税方式主要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2.免、抵、退税

“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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