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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详解(3)

来源:233网校 2010年2月6日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符合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缺少这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获得专利权。需要注意的是,下面探讨的三个条件,都是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而不包括外观设计在内。

  1、新颖性(重点)

  (1)新颖性的地域标准

  我国采用了是世界性标准:即凡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公开过的技术,都不具备新颖性。(新增)

  (2)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我国未采用“发明日标准”(发明创造实际完成的时间),而采用“申请日标准”,即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之日为申请日。

  (3)抵触申请

  一是:由于在先申请的存在,使得在后申请的同一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

  二是:如果先申请在被公布以前撤回、放弃,则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例如:甲在2009年5月提起专利申请,乙在2009年6月提出专利申请,如果方案是同一个,应当授权给甲;假如其它方面都没有问题,那么,甲应该得到授权,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以下情况:

  甲申请完以后,技术方案还没有公开,甲就撤回申请,如果甲撤回申请,乙的专利申请是否能够通过?(答案:乙的专利申请会被通过,能获授权)

  (4)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议义上首次展出的;(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例题】甲于2008年8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个关于吸尘器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甲申请专利之前发生的下列事实中,不会影响甲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有( )。

  A、2008年3月15日,甲在中国政府主办的一个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了这种吸尘器

  B、2008年4月10日,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在一个学术会议上公布了该发明

  C、2008年5月12日,甲在国家商务部组织召开的一个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了介绍该发明的演讲

  D、2008年6月18日,甲在某国际性学术刊物上首次刊登了介绍该发明的学术论文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专利新颖性的丧失。根据规定,《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在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提示: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在判断标准上与发明、实用新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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