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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票据法的一般理论详解(3)

来源:233网校 2010年2月9日

  票据权利与抗辩(重点)

  (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提示: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

  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1】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BC

  解析: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B正确;凡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本题中,丙是接受赠与取得的票据,此时受前手乙的权利瑕疵影响,不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2】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答案:D

  2、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重点)

  提示: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下列有关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B、持票人对票据的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1年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答案:ACD

  解析: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据此,A正确,B错误;(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据此,C正确;(3)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据此,D正确。

  3、票据权利的保全(P491)

  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经票据权利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有()。

  A、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B、应付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C、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D、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答案:ABCD

  4、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P492)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 )。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2、公示催告(P493)

  (1)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①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②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③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④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⑤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不能确定为票据支付地 。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应向支票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该支票支付地是指()。

  A、失票人所在地

  B、收款人所在地

  C、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

  D、出票人所在地

  答案:C

  (2)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

  3、普通诉讼(P494)

  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例题】在票据权利补救的普通诉讼中,丧失的票据在判决前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A、终结诉讼程序

  B、中止诉讼程序

  C、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

  D、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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