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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汇票法律制度详解(1)

来源:233网校 2010年2月21日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

  1、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有: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提示:(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者等于汇票金额;(3)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

  2、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三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答案:D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确定的金额是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汇票将无效。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①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

  ②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出票人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仅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B、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之日,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C、汇票签发后,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不仅不对变造后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而且也不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1)追索权的行使对象不仅限于出票人,A错误。(2)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B错误。(3)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4)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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