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
(一)保证格式
1、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形式,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以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二)保证的效力
1、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2、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不随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原因无效而无效,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才能解除。
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2)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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