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原因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循的原则
1、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2、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3、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要求
1、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注意:如果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该企业变为“内资”企业。
2、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但有如下特殊规定:
(1)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例如:合营双方分两期缴付出资,缴清出资前,不得以全部出资份额对外设立质押担保)
(2)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3)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4)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5)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还要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3、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与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
(2)如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批准。
(3)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使投资者股权发生变化而且导致其投资总额已超过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的,则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应按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4)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为“内资”企业)。
(5)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商务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应自变更或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