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司法
知识点二十三、公司股票的一般理论一
(一)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表现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1、股票是有价证券。
2、股票是要式证券。
3、股票是无偿还期限的证券。
4、股票是一种高风险金融工具。
(二)股票的种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份。
2、国有股、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
3、内资股和外资股。
4、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也应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
5、面额股和无面额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三)股票的形式和记载的内容
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四)股票的发行
1、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公司发行新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新股种类及数额;
(2)新股发行价格:
(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