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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公司债券

来源:233网校 2012年2月13日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十七、公司债券的交易

  (一)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条件  暂停交易条件  终止交易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1)有重大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
(3)所募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最近2年连续亏损。 
有暂停交易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另外,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1、债券的交易

  (1)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3)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4)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2、权证的交易

  (1)认股权证的上市交易时,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

  (2)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3)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4)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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