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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上市公司收购

来源:233网校 2012年2月13日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三十四、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与信息披露一

  (一)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使得权益发生变化的信息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协议转让使得权益发生变化的信息披露

  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并公告。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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