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了更好的对外招商引资发展本国经济,让国际资本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贡献,在改革开放初期特别制定了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同时,对于这三个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适用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这三个法与《公司法》的主要区别分述如下:
(1)《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比例未作规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而三个涉外企业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适用于我国《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3)《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4)《公司法》规定,公司应设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监事,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产生和人数限额。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董事由各方推荐,董事人数由各方协商确定,公司的重大问题都由董事会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由外商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