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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月25日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 

在创业板上市 

成立满3年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己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股权清晰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存在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依法纳税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不存在重大风险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对外担保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资金占用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审计报告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内控制度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 
业务独立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  最近2年内 
股本总额/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盈利能力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资产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法定障碍  发行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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