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内幕交易知情人员。
(2)行为特征:利用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自己并未买卖证券,主管上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却将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信息的人依此作出买卖证券的决断,这种行为也属于内幕交易。
(3)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以下几种: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4)下列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①临时报告涉及的12项重大事件;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交割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