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规定,对价是指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它包含两层意思:
(1)对价是相对应的代价,比如出票人从收款人处购买价值10万元的商品,签发一张10万元的支票给收款人,收款人所提供的10万元商品就是支票相对应的代价。
(2)代价应由票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代价,无论是商品,还是劳务、债权等,均需双方认可、同意。《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在实务中,票据的取得不给付对价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依法取得;二是不支付对价或相当的对价而取得。第一种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本身系无偿法律行为,因此而取得的票据,自然不受对价原则的限制,无偿取得的票据持有者享有票据权利,但其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这里的前手应为直接前手。第二种情况,除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形外,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相当对价的,票据的取得人只要没有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等行为,属于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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