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 | ||||
股权并购 | 资产并购 | |||
购买股权 | 购买增资 | 先设立再并购 | 先并购再设立 | |
注册资本 | 不会变化 | 原注册资本+增资部分 | 先确定投资总额,再确定注册资本下限 | |
股东变化 | 数量不变 | 数量增加 稀释原股东权益 | ||
债权债务的承担 | 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原债权债务 | 出售资产的原境内企业 | ||
特殊关注 | 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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