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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物权

来源:233网校 2013年3月21日
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   第一,两者的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第二,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第三,诉讼管辖不同。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
《民通意见》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他物替代的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第一,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而有些法律关系的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第二,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  
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如级别、价格相同的大米等。  
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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