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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2月30日

  知识点: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我国股票公开发行过程中,采用过多种股票发行方式,如:全额预交款方式、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值配售的发行方式等。现行采用的股票公开发行方式主要是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一)网上发行方式

  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向作为股票唯一“卖方”的主承销商买入股票而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

  1.申购资金由证券交易所全部冻结(现为3个工作日),冻结的资金利息全部缴存到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

  2.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3.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申购新股。

  4.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

  (二)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发行方式(网下定价发行方式)

  1.针对中小型企业新股发行的报价申购和配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2.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3.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并首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4.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相关考点】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向询价对象配售(网下发行)和向一般投资者网上发行作为同一次发行,发行价格相同。向定价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在约定的期间内不得上市流通。

  6.为了保证询价对象真实报价,杜绝高报不买:

  (1)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2)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或者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

  (3)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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