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
(一)企业融资与证券法
现代证券法主要被用来解决企业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证券法》是证券市场的基本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证券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
(二)《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1.证券的范围
《证券法》中的证券,目前主要可以分为股票、债券以及混合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票 |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是股东借以取得股息,行使管理权,取得清盘资产,或在证券市场上转让的有价证券 |
人民币普通股又称为A股或内资股,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 |
境内上市外资股又称为B股,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其投资者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公司债券 |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债券的一种 |
和公司股票相比,公司债券的特点是: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权,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债券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偿还期限。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与公司的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股票小。此外,在公司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一种无担保无追索权、信用级别较低的、兼有债务性和股权性的中长期混合型融资和投资工具,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是一种附认股权的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法律特点 |
可转换债券的期权属性赋予投资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依据本身的自由意志,选择是否可以约定的条件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
2.证券公开发行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 如果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无论最终购买证券的投资者有多少人,都是公开发行 |
各国立法一般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界定特定对象:(1)投资经验: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例如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和银行等;(2)和发行人的特殊关系:例如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3)财富标准:有足够财富的投资者 | |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 这里人数的计算是采用无限制累计的方式,即算最终的投资者人数 |
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 发行方式如果是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方式的,也构成了公开发行 |
对于这些公开发行的方式,包括“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 | |
“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构成了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
【相关考点】《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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