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保证合同与保证人
1. 保证合同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解释】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
2. 保证人
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担任保证人需要一定资格,法律对保证人的限制如下。
(1)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解释】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与分支机构的不同规定。
(3)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担任保证人。
(5)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考生关注热点:2015注会考后总结分析汇总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全面介绍
不可错过的讲师辅导课程试听:233网校推出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程护航班!六门考试课程,四大辅导班型,5年无限制自由学习立即抢购>>。 报名咨询热线:4000-80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