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1. 善意取得的内容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解释】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或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不存在善意取得。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受让人为善意。
【解释】①动产中,受让人在受让该动产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②不动产中,受让人不知道是无权处分。除下面两种情形外,受让人可主张适用善意取得:第一,受让人能够从登记簿中得知,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很可能不正确,即,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第二,登记簿虽记载转让人为权利人,但受让人明知存在登记错误,转让人其实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物已交付。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解释】①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委托物,如保管物、承租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②非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占有之物称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但有权向无权处分的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解释】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限制物权(他物权)”(如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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