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二)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月25日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提存

  1. 提存的原因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提存,就相当于是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因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 提存的法律效果

  标的物提存后,其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解释】注意提存后,标的物的“风险、孳息、提存费用”都归属“债权人”。

  考生关注热点:2015注会考后总结分析汇总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全面介绍

  不可错过的讲师辅导课程试听:233网校推出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程护航班!六门考试课程,四大辅导班型,5年无限制自由学习立即抢购>>。 报名咨询热线:4000-800-233

  考生吐槽交流区:一键加qq群信息跟网友一起来探讨考注会的心得:注册会计师1群(群:259245525)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