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二)

来源:233网校 2016年2月9日
  • 第1页: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责任的承担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亦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分担全部亏损"。

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关联交易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竞业禁止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 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之一情形时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6. 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考生关注热点:2015注会考后总结分析汇总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全面介绍

  不可错过的讲师辅导课程试听:233网校推出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程护航班!六门考试课程,四大辅导班型,5年无限制自由学习立即抢购>>。 报名咨询热线:4000-800-233

  考生吐槽交流区:一键加qq群信息跟网友一起来探讨考注会的心得:注册会计师1群(群:259245525)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