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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来源:233网校 2017年8月4日
导读: 233网校提供2017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2017注册会计精讲班锁定新教材新考点

【知识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人谈不上留置权。

(2)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者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解释】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者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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