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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来源:233网校 2017年8月4日
导读: 233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2017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2017注册会计精讲班锁定新教材新考点

【知识点】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解释3】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2)要约的撤回

①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②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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