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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17年8月4日
导读: 233网校提供2017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2017注册会计优质课程+精炼习题助你轻松过关

【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解释】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2)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是因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未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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