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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
一、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他合伙人不能要求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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