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一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溯及至行为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2)【受欺诈】: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
(3)【受胁迫】: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
(4)【显失公平】: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示公平。
3、撤销权的行使
四大情形 | 撤销权人 | 撤销权时效 | 注意事项 |
重大误解 | 双方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 | (1)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 |
受胁迫 | 受损害方 |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 |
受欺诈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 ||
显失公平 |
试题巩固
(单选)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亦称“效力待定的 民事行为”
B.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C. 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 1 年内当事人未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D. 法官审理案件时发现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可依职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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