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五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等。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独立性: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资之后,便丧失了对作为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而不是某一个合伙人。某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益,表现形式为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份额。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份额的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试题巩固
(2018·单选)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拟对外转让其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合伙协议对于转让程序无特定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须经全体合伙人 2/3 以上同意
B. 须经甲以外的其他合伙人 2/3 以上同意
C. 须经全体合伙人 1/2 以上同意
D. 须经甲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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