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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来源:233网校 2020-07-24 09:33:25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五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试题巩固

(单选)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甲提议接收庚为新普通合伙人,乙、丙反对,丁、戊同意。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 的表决办法未作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庚不得入伙,因丁、戊作为有限合伙人无 表决权,而反对庚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占全体普通合伙人的 2/3 

B. 庚不得入伙,因未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 

C. 庚可以入伙,因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 权自行决定接收新合伙人 

D. 庚可以入伙,因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本题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的表决办法未作约定;因此,新合伙人庚入伙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丁、戊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庚入伙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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