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七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普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上市公司发行普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了应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
3、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4、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3)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5)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5、担保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2)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4)证券公司或者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6、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之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7、转股价格
(1)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3)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①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试题巩固
(多选)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公开发行股票,无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B. 在转股期限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债券转换为股票
C.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D.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选项 A 错误,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程序与公开增发股票的程序相同,均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只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无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选项 D 错误,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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