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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破产原因

来源:233网校 2020-08-04 09:23:55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八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破产原因

1、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②不能清偿+明显缺乏。

2、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不抵债的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4、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3)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4)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清算程序。

【补充】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因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的,因申请人不再具备申请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该裁定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再次提出破产申请。

(6)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试题巩固

(单选)因 A 公司未能偿还对 B 公司的债务,B 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 A 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以下能够成为法院不受理 A 公司破产申请的理由的是(    )。

A.A 公司对 B 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 

B.A 公司认为自己对 B 公司的债务有 C 公司作连带保证人,而 C 公司有清偿能力 

C.A 公司认为自己账面资产超过负债,只是实物资产难以变现,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 

D.A 公司认为自己账面资产超过负债,只是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而该情况只是暂时的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选项 A 符合题意,因债务尚未到期,不能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成为不受理的理由;选项 B、C、D 不符合题意,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都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由,均不能成为法院不受理 A 公司破产申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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