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八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注意】“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例外】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or交付财产的义务。
【补充】(1)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上述当事人明知或应知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通常,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接到法院向其发出的通知或者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为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明知或应知破产案件已经受理。
(2)“不免除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以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范围为限。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虽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但债务人将接收到的清偿款项或者财产全部上交管理人,债权人并未受到损失,则不必再承担民事责任。
5、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or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
【注意】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但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6、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解释】所谓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通常是指对无物权担保债权的执行,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可以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因为在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就担保物的个别执行,不违反公平清偿原则。
7、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注意】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试题巩固
(2016·单选)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由破产申请人预先支付
B. 由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分担
C. 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拨付
D. 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分担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选项 C 正确,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依法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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