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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来源:233网校 2020-08-04 09:23:38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八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1、管理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并且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3)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4)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2、管理人的资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3、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

(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1、管理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并且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3)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4)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2、管理人的资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3、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

(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试题巩固

(多选)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有(    )。

A. 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2 年前卸任 

B. 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C. 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 

D. 注册会计师丁最近 3 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选项 A 不得,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选项 B 不得,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选项 C 可以,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丙的债务与债务人公司无关,可以担任管理人;选项 D 不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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