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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来源:233网校 2020-08-05 09:47:02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八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出资人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2)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①绩效奖金;②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③其他非正常收入。

3、取回质物、留置物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解除债务人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

(2)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补充】在清偿债务时,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以担保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试题巩固

(多选)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后,发现甲企业破产受理前依法对外提供的一项财产质押担保,已知所欠的债务为100万元,提供的质押物现行市场价值为80万元,关于该情形,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管理人可以自行决定通过清偿债务的方式取回该质物

B、管理人向债权人清偿100万元债务后才可以取回该质物

C、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D、管理人可以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相当于债务100万元价值的担保而取回质物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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