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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管理人的撤销权

来源:233网校 2020-08-06 10:03:45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八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管理人的撤销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放弃债权的;(2)无偿转让财产的;(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2、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3、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试题巩固

(单选)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6 个月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

A. 向他人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B. 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C. 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D. 在设定债务的同时,为该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选项 A 有权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选项 B、C 无权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6 个月内,债务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 D 无权撤销,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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