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八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2、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试题巩固
(单选)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支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 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
B. 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C. 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
D. 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债务人(买受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管理人也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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