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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重整期间

来源:233网校 2020-08-07 09:55:51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八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1)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2)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3)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4)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根据《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重整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确定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务人财产是否为重整所必需。如果认为担保物不是重整所必需,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对担保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根据《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在担保物权暂停行使期间,担保物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经审查,担保物权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或者虽然符合规定但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有证据证明担保物是重整所必需,并且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担保或者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批准恢复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行使担保物权的,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启动对担保物的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可以参照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7、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试题巩固

(多选)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关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

A.对债务人生产用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

B.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并以债务人的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

C.债务人的出资人丙公司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D.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选项B,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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