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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和解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20-08-07 09:55:36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八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和解制度

1、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该债权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就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3)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5)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6)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注意】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而不能提起对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程序。

(7)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其原债权所受的和解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试题巩固

(多选)下列关于和解的表述中, 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B.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

C. 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 担保权暂停行使

D.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 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 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选项 B 不符合规定,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选项 C 不符合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该债权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就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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