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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追索权

来源:233网校 2020-08-10 09:47:34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九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追索权

1、最初追索权的取得

(1)到期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权: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最初追索权的权利保全: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还可以同时通知其他被追索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追索金额

(1)最初追索权: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补充】

1、对前手的追索权:①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②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③未取得拒绝证明: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④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a

试题巩固

(多选)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持票人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有(    )。

A. 承兑附条件 

B. 承兑人被宣告破产 

C. 付款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D. 出票人被宣告破产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主要有:(1)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选 项 A);(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不包括出票人) 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选项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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