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九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取得
1、依出票行为,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5、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试题巩固
(2017·案例分析节选)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 A 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1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 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
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
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 A 银行提示付款。A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丁公司能够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虽然丙公司系恶意取得汇票,不属于票据权利人,但是丁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且给付了相应对价,故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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