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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来源:233网校 2020-08-12 09:19:43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九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转让人必须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

(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必须付出相当对价。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试题巩固

(多选)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转让给知情的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丁,丁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以支付货款。丁和戊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B.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戊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凡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戊是支付对价且善意取得票据的人,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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