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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会《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合同的基本理论

来源:233网校 2021-06-17 10: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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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与合同制度

概念: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注意】合同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有意思表示,而且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1、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向第三人履行

①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2)由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例外情形

(1)代位权——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租赁合同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3)建设工程合同(分包)——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配套习题【单选题】

1、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设备,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出要约的行为是()。

A、甲公司发出招标书

B、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

C、甲公司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

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决标属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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