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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会《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来源:233网校 2021-06-17 10: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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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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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效力的层次

(1)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3)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配套习题【单选题】

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A、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函后,随即又发出一份函件表示收回承诺,两封函件同时到达要约人

B、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正常情形下可如期到达要约人,但因连日暴雨致道路冲毁,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后未作任何表示

C、受要约人发出表示承诺的函件时已超过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后未作任何表示

D、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回函表示:“若价格下调5%,我司即与贵司订立合同。”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选项A: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选项B: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选项C: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选项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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