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注册会计师 > 学习笔记 > 经济法学习笔记

2021注会《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违约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21-06-24 17:09:08

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战役已经打响,很多小伙伴已经在前进的路上了。出题都是以教材为核心的,考试就是一个多做题、多做题、多做题的过程。233网校学霸君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章节高频知识点,希望大家都顺利通过考试。 添加学霸君微信【ks233wx11】,2021我们一起过!

【注册会计师章节习题】【历年真题】【教材精讲视频免费看】

点击领取>>2021版注册会计师干货笔记

《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二、违约形态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与默示的区别在于违约的合同当事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明确表达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二)届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

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此外,履行在质量、数量等方面不符合约定的,称为不完全履行或瑕疵履行;履行在时间上迟延的,称为迟延履行。

(三)债权人迟延

债权人迟延又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给付未受领或者未提供必要协助的事实。债权人陷入迟延的,产生对债权人不利的后果。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补救措施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损害赔偿

(1)继续履行、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损失界定规则

①可预见规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②防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③过错相抵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4、违约金

(1)违约金与损失赔偿

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补充】过高的界定: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为标准。

(2)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3)违约金与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四、免责事由

【注意】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

(3)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

2、免责例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义务

(1)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

(2)取得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

配套习题【多选题】

1.甲承租乙的住房,租期未满,乙有意将该住房出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应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B、如果乙对甲隐瞒情况,将房屋出售给丙,甲可以主张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如果甲放弃优先购买权,当丙购得该住房成为新所有权人后,即使租期未满,也有权要求甲立即迁出该住房

D、如果乙的哥哥丁想要购买该住房,则甲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选项A: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选项B: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选项C: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选项D: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纸质版章节真题免费领

2021,跟着学霸君一起拿下注册会计师!你还在等什么?快加学霸君微信号ks233wx11,一起进群学习吧!

1C57B98E31714037B5A88A7BFE48EDD2.png                    

扫码拉您进2021注册会计师备考微信群                    

一建APP                    

扫码下载APP在线刷题                    

注册会计师学习资料/免费课程/新人优惠券 一键领取>>

提醒订阅:为了帮助大家及时获取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点击【下载233网校APP】,学霸君会及时给您推送提醒通知!

相关推荐:

2021年注册会计师章节模拟练习 | 会计分录|财管公式PDF下载版

重点注册会计师准考证打印时间及入口 | 好友组团PK答题

【提前备考】注会提前考?!如何备考才能稳步通关?别慌,233网校注会讲师“天团”,轻松带你过考,点击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