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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高频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一)确定清算人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清算人的职责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四)财产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注意】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1、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3、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清算人法律责任
1、清算人未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2、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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