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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会《经济法》第六章高频知识点: 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233网校 2021-07-23 1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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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六章高频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发起人条件: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财产条件

(1)注册资本: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缴纳注册资本的方式和期限:

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东必须在设立时缴纳全部出资。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出资要求

3、组织条件

组织条件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章程以及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等。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有相应的名称、住所,必须在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共同制定,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公司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釆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①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②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③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认缴全部出资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额;在募集设立方式下,发起人以及认购人应当一次缴纳出资额。

(三)设立程序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制定公司章程

4、认购股份

5、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足额缴纳股款、

验资证明岀具之日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

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

人出席,方可举行。

6、发行股票

7、公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①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1/2)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④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4、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事项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分为普通事项与特别事项两类。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岀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下列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即,特别表决事项)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⑤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5、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有利于中小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选举代表进入公司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的活动,保护其利益。

6、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岀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二)董事会

1、概念

董事会是依法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常设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关。

2、董事会的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5至19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的任期与解任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4、董事会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董事会机构设置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6、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7、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经营管理机关

1、概念

经营管理机关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这是指公司的经理。

2、经理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

1、概念

监事会是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它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2、监事会成员的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会机构的设置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4、监事会职权和监事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5)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监事会议的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岀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与活动原则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证监会具体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1/3为独立董事。

(一)独立董事的概念

1、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2、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3、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4、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任职条件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①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补充】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等。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四)独立董事的任期

独立董事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五)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特别职权:

①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补充】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②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③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④提议召开董事会。

⑤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注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2、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①提名、任免董事;

②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④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⑤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独立董事的撤换和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如果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及其发行、转让和回购

(一)股份的概念和类型

股份,是指构成股份公司资本的份额。

股份依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分类一:按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同,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关于优先股:

1、优先权:

(1)优先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余财产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2、发行

(1)发行主体: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其中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2)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3)公开发行的特殊要求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明确的事项:

①采用固定股息率;

②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③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④公开发行下,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不再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3、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但对下列情形享有表决权: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注意】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表决权恢复情形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分类二:按投资主体的性质不同,股份分为国有股份和非国有股份

分类三:按投资者是以人民币认购和买卖还是以外币认购和买卖股票划分,股份可分为内

资股和外资股

分类四:按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二)股份的形式和记载内容

纸面形式的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三)股份的发行

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份发行,被称为设立发行,此后的股份发行,被称为新股发行,实际上相当于股份公司增资。

公司发行新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四)股份的转让

1、转让方式

(1)记名股票转让。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转让限制

(1)转让场所的限制。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非公开发行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股份的回购

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2、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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