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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会《经济法》第八章高频知识点:管理人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21-07-28 1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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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八章高频知识点: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

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破产案件中与债权人、债务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从事管理活动的利害关系,并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为此,各国破产立法均规定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具有专门知识与较高社会公信力的专业人士或机构担任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一)管理人的资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注意】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可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注意】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1)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

①上述4条情形;

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履行职责,付出劳动,应当获得合理的报酬。《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2、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执行职务、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公告费用、变价财产费用等)。

3、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2)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4、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企业不负担)

5、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四、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代替管理人作出本应由管理人自己作出的决定。管理人应当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审慎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不得将自己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注意】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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